(2009)甬镇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单××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单××。被告:邱××。原告单××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诉称:2008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迄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3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邱××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毅审 判 员 陆昕予审判员王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辛 璐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