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镇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单××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单××。被告:邱××。原告单××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诉称:2008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迄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3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邱××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毅审 判 员 陆昕予审判员王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辛   璐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