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马某。被告苑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