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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星与浙江武义华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文剑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浙江武义华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李星,农民,省永康市古山镇派溪村文溪街86弄1号。被告:浙江武义华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颛。被告:周文剑,永康市江南街道安居苑小区11幢1单元301室。被告:陈荣芬,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溪湾周村1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与被告浙江武义华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文剑、陈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