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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丽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74-2号申请人陈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6)麟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麟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第十二行“可供执行财产”后加上“本案申请标的52812元,已执行标的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