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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与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徐××,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梁××。被告:徐××。被告:余××。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柳××。原告梁××为与被告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梁××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台温商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徐××、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因经营所需,分别于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19日、2008年10月6日向某告借款共计16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三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向某告偿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徐××、余××答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是事实。关于前面两笔借款即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19日的借条,是徐××所借,被告余××不清楚,但已陆续偿还100万元,有据可查的有83万元。关于2008年10月6日的借条,是徐××所写,被告余××不清楚,但实收到款项是52.8万元,不是60万元。原告梁××提供了由被告徐××出具的借条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徐××向某告借款160万元的事实。被告徐××、余××提供了民泰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11份,用以证明被告徐××向某告偿还借款83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提供的证据,经被告徐××、余××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19日的借款已偿还,于2008年10月6日的借款实际收到52.8万元,且被告余××不清楚。被告徐××、余××提供的证据,经原告梁××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偿还临时发生的借款,且这些借款都没有打借条,不是偿还本案的借款,与本案无关。经本院审查,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向某告借款160万元,被告已偿还83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因经营所需,分别于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19日、2008年10月6日向某告借款共计16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三份。后被告陆续偿还83万元,尚欠原告77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梁××与被告徐××之间形成的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期间内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后,仍未返还借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梁××提出被告偿还的83万元是偿还临时发生的借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抗辩2008年10月6日实际只借到52.8万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余××辩称向某告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余××不承担偿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梁××借款7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原告梁××负担12000元,由被告徐××、余××负担1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