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07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