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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羿与王风平、陈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羿,王风平,陈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鲍羿,01197808100039,住台州市椒江区枫山新村19号楼4单元。委托代理人:徐深国,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风平,603197109080510,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桥亭街181号。被告:陈苏红,2603197307260520,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桥亭街1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羿为与被告王风平、陈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鲍羿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鲍羿承担。审判员 韩 鸿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圣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