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94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