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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94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