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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195号原告:余××。被告:邱××。被告:陈××。原告余××与被告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诉称:被告邱××分别于2008年2月1日、2008年12月22日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4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即每月为本金的3%)。借款发生后,两被告均未归还,对原告的催告也置之不理。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470000元,支付至2009年2月17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90320元及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邱××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周苇芳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