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诉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谢××与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谢××,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诉保字第134号原告周××。原告谢××。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谢××与被告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江韬公寓13幢的营业房一间,保全价值计人民币八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江韬公寓13幢的营业房一间,保全价值计人民币八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