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有限公司与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有限公司,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号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坦。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孝峰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