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爱萍与唐小峰、杨焰培、周正、宋志玲其他股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萍,唐小峰,杨焰培,周正,宋志玲,成都市明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陈爱萍。委托代理人倪洪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峰。被告杨焰培。被告周正。被告宋志玲。第三人成都市明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南大街79号。法定代表人贺霖,成都市明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萍与被告唐小峰、杨焰培、周正、宋志玲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萍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爱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爱萍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