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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大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畜牧兽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大兆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畜牧兽医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蒋崇军,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翟小良。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王军强,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畜牧兽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4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商志钢审 判 员  郭 华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