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告杨美丽诉被告杨长林、西安市房产第二分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丽,杨长林,西安市房产第二分公司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杨美丽,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刚,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长林,男。被告西安市房产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丽诉被告杨长林、西安市房产第二分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丽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