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永嘉县××马××有限公司、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嘉县××马××有限公司,林×,吴××,叶××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3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被告:永嘉县××马××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后××号。法定代表人:林×。被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第三人:吴××。第三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永嘉县××马××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叶××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