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273-1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曲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调解书内容应支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80元,执行费375元,利息5020元,逾期偿还本金2万的利息11078.4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8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