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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273-1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曲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调解书内容应支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80元,执行费375元,利息5020元,逾期偿还本金2万的利息11078.4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8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