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志省与杨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省,杨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丁志省,六敖镇连心路东210号,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委托代理人:蒋武君、闫龙华,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加福,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小区a6-1-1号,身份证号码:××。原告丁志省为与被告杨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灵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丁志省的委托代理人闫龙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加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丁志省起诉称: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因幼儿园装潢需要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2006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半年以后还清,如有迟延每月付400元;2007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半年以后还清。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其中20000元借款自2007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每月400元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及赔偿另外10000元借款自2007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因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为半年,故对要求被告支付其中10000元借款的利息损失起始时间变更为2007年7月5日。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违约金的事实。被告杨加福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杨加福,被告杨加福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加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加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丁志省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07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月400元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及赔偿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07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杨加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