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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烟牟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人春与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前柳林夼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人春,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前柳林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王人春,农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前柳林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前柳林夼村。申请执行人王玉现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前柳林夼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牟民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48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牟民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