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合××社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合××社,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玉商初字第12号原告文××县××合××社,住所地文××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合××社与被告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县××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文××县××合××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达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正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