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黄立忠、韩月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黄立忠,韩月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海华。委托代理人:沈沛敏、王晔。被告:黄立忠。被告:韩月霞。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杨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立忠、韩月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1元,减半收取3,02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