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黄立忠、韩月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黄立忠,韩月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海华。委托代理人:沈沛敏、王晔。被告:黄立忠。被告:韩月霞。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杨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立忠、韩月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1元,减半收取3,02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