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赵××。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5月2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