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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赵××。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5月2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