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胶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初宝荣与李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宝荣,李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初宝荣,女,194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宝荣与被告李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