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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土××司与温州××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土××司,温州××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03号原告:乐清市××土××司。前西洋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温州××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土××司诉被告温州××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乐清市××土××司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