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鲍忠良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鲍忠良,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柚香路4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肃良,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香英,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利民二弄22-2号,现住常山县天马镇梅园小区*幢中单元***室。原告鲍忠良与被告马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宏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忠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肃良、被告马香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忠良诉称:原告为经营饲料的个体工商户,徐利松生前为养猪专业户,被告马香英系徐利松妻子。自2003年开始,原告与徐利松有业务往来,2003年12月9日,原告与徐利松结账,徐利松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饲料款80000元,同时约定月息1%。2004年7月,徐利松归还原告10000元及利息700元。2008年6月7日,徐利松以无钱偿还为由要求延期还款,原告表示同意并更换欠条。2009年1月25日,徐利松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徐利松妻子即本案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0元,支付利息44800元(自2003年12月9日至2009年4月9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已于2009年4月8日支付其40000元货款,原告变更货款部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丈夫徐利松欠原告饲料款共计70000元的事实。二、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与徐利松系夫妻关系及徐立松已经死亡的事实。被告马香英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现在其无力偿还剩余的货款了,因为丈夫徐利松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也已经按对外欠债比例偿还欠债了。被告马香英未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其形式、内容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所举证据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为经营饲料的个体工商户,徐利松生前为养猪专业户,被告马香英系徐利松妻子。自2003年开始,原告与徐利松有饲料买卖业务往来,2003年12月9日,原告与徐利松结账,徐利松尚欠原告饲料款80000元。徐利松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并约定月息为1%。2004年7月,徐利松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利息7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徐利松催讨未果。2008年6月7日,徐利松以无钱偿还为由要求延期还款,原告表示同意并更换欠条。2009年1月25日,徐利松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徐利松妻子即本案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诉讼中,被告已经于2009年4月8日支付原告40000元货款,原告变更货款部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鲍忠良与徐利松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徐利松欠原告饲料款有徐利松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于2009年4月8日支付原告4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饲料款30000元。该债务系徐利松生前与妻子马香英共同形成,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徐利松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香英支付饲料货款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香英支付原告鲍忠良饲料货款30000元,支付利息44800元,合计74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68元,由被告马香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