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纫××司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纫××司,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上海××纫××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住所地上海市××张堰镇××幢。法定代表人:林××。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纫××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纫××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纫××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