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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纫××司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纫××司,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上海××纫××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住所地上海市××张堰镇××幢。法定代表人:林××。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纫××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纫××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纫××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