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尹蝶琴与赵和平、田银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90-1号申请人尹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尹某某与赵和平、田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0月26日以(2007)麟执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第八行更正为“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08年10月26日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地348元赔偿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