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作群与南宁市江南区高岭小学、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群,南宁市江南区高岭小学,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郑作群,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班翠丽,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高岭小学,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80号。法定代表人方炳界,校长。被告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县城兴武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铭,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义念,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作群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高岭小学、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作群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作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原告郑作群负担。审 判 长 罗国鸿人民陪审员 韦小虹人民陪审员 杨 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