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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正××阀门制××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阀门制××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850号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