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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姜××。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康育北路222号一间五层楼房(产权证号03××22)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张××对其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康育北路222号一间五层楼房(产权证号03××22)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