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34号原告: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弘远审 判 员 陈水乔人民陪审员 徐建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舒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