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9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保,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景贤伤残补助金19240元、伤残津贴62337.6元,合计81577.6元,承担一审诉讼费1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28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