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9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保,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景贤伤残补助金19240元、伤残津贴62337.6元,合计81577.6元,承担一审诉讼费1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28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