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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孟××、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孟××,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王路与××角。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被告孟××。被告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财富中心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