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孟××、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孟××,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王路与××角。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被告孟××。被告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财富中心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