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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包装有限公司与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包装有限公司,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22号原告:慈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林镇××号。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慈溪××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0元,由原告慈溪××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