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葛飞江诉被告黄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飞江,黄芬芳,西安嘉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葛飞江,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慧,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芬芳,女,汉族。第三人西安嘉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飞江诉被告黄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飞江于2009年5月25日以管辖异议(雁塔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