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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90号原告:王××。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400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