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90号原告:王××。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400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