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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集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龙,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集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龙,男,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爱龙与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劳仲裁字(2008)第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政男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