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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盐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盐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57号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开发区曹江路。法定代表人李××。被告盐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