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盐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盐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57号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开发区曹江路。法定代表人李××。被告盐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