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永强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43-2号申请人郭某某,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4)麟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4)麟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第十行“无法变现”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20元,全部未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