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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法买卖合同纠与蒋国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法买卖合同纠,蒋国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发区曙光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学健。委托代理人:沈心淮。被告:蒋国法,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刺头村4区106号。原告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