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孟瑞与张俊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猛,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21号申请人黄瑞猛。被执行人张俊杰。本院年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俊杰在西安强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9855元予以扣留,直接由长安区人民法院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