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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孟瑞与张俊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猛,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21号申请人黄瑞猛。被执行人张俊杰。本院年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俊杰在西安强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9855元予以扣留,直接由长安区人民法院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