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与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08号原告:应××。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诉被告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9100元,应收诉讼费45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陈秀尧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