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胡×、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胡×,胡××,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号。诉讼代表人:詹××。被告:胡×。被告: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胡×、胡××、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了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