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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胡×、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胡×,胡××,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号。诉讼代表人:詹××。被告:胡×。被告: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胡×、胡××、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了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