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郭×。本院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