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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关林与王旭庆、杨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林,王旭庆,杨清华,朱桂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5-1号原告王关林,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新围村123号。委托代理人蒋国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庆,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42幢2号。被告杨清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豹屿村。被告朱桂丰,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旺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林与被告王旭庆、杨清华、朱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林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桂丰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关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桂丰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金福源精品商业街B区B4-318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