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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丽芳与林友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26-1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7)麟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履行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执行标的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的2500元,已执行标的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