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丽芳与林友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26-1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7)麟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履行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执行标的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的2500元,已执行标的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