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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麟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银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拖欠钢材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银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16-3号申请人陕西银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经理。陕西银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拖欠钢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以(2005)麟执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5)麟执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书第12行“本案现已执行清结”变更为“本案执行标的443055.50元已全部得到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