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开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建明与刘新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明,刘新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徐建明,住开化县城关镇望江二弄6号。被告:刘新标,成年,镇钟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明诉被告刘新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明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