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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建明与刘新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明,刘新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徐建明,住开化县城关镇望江二弄6号。被告:刘新标,成年,镇钟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明诉被告刘新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明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