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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筱英与楼正平、楼夏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筱英,楼正平,楼夏冬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5号原告吴筱英,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新塘村*组。被告楼正平,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潘村*组。被告楼夏冬,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潘村*组。本院受理原告吴筱英与被告楼正平、楼夏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吴筱英于2009年5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筱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夏冬所有的浙G×××××小型汽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