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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小荣与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荣,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商初字第574号原告:毛小荣,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区江东二区3幢3单元106室。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沈家仙岩路阳光职业学校。委托代理人,沈国林,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小荣为与被告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小荣的委托代理人金小明、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国林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毛小荣起诉称,2009年1月,原告将自有的电脑、课桌椅等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徐明,因被告资金不足,故出具欠条1份,在欠条中约定了欠款数额、归还期限、延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以及发生法律纠纷后的相关费用的承担者等内容。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徐明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徐明支付原告拖欠货款57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月25日至5月5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9400元;之后利息至归还之日按实际天数计算;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由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明答辩称,欠货款属实,但是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40000元货款了,余款被告愿意在6月底前付清。原告毛小荣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和律师收费票据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徐明尚欠原告货款57000元和利息计算依据及被告应承担律师费用的事实。被告徐明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后认为,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欠条中的利息约定过高,请求调整,对其他费用按法律规定计算。被告徐明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信用社存款赁证3张,用以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回单2张,用以证明被告已通过原告小舅子夏天亮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毛小荣对被告徐明所举证据质证后认为,对第1组证据,原告表示认可,的确在原告起诉之后收到了被告打来的货款20000元。对第2组证据,原告不予认可,认为这是被告与夏天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欠条和律师收费票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能够证明原告起诉时被告徐明尚欠原告货款57000元和利息计算依据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该欠条不能证明原、被告已对律师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被告所举证据1,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所举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1月,原告将自有的电脑、课桌椅等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徐明,因被告资金不足,故出具欠条1份,在欠条中约定了欠款数额、归还期限、延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以及发生法律纠纷后的相关费用的承担者等内容。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徐明于2009年4月29日、5月5日、5月8日分别支付了原告8000元、7000元和5000元,余款45000元至今未能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出具借据,确认了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徐明支付尚欠货款4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利息和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主张,因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且本案事实清楚,无需聘用律师亦能实现债权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小荣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元,由被告徐明承担500元,原告毛小荣承担3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书记员  毛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