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与郑章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郑章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负责人:杨子华。委托代理人:谢虹。委托代理人:陈一翔。被告:郑章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以下简称西湖支行)为与被告郑章高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湖支行委托代理人谢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章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湖支行诉称,2008年3月,郑章高申请领取金穗信用卡后,至今未归还透支款项2293.17元,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郑章高归还透支款项2293.17元,支付利息739.03元(暂计算至2009年4月21日止,此后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郑章高未作答辩。西湖支行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3月20日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说明、领用合约、申请卡片资料、郑章高身份证复印件、2008年3月21日调查审查审批表。证明西湖支行与郑章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交易信息清单及催款记录。证明郑章高截止到2009年4月21日透支本金2293.17元及利息739.03元。郑章高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郑章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西湖支行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3月20日,郑章高向西湖支行申请农行金穗信用卡。事后,郑章高领取相应的信用卡并发生消费,截止2009年4月21日,郑章高消费透支2293.17元,至今未归还。西湖支行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西湖支行与郑章高之间通过签订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协议书后,郑章高领取了相应的信用卡,因此,双方之间的信贷关系成立。嗣后,由于郑章高发生透支行为后未能及时归还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现西湖支行要求郑章高归还透支项款2293.17元,支付利息739.03元(暂计算至2009年4月21日止,此后另计)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郑章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章高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透支款2293.17元,支付利息739.03元(暂计算至2009年4月21日止,此后另计),合计人民币3032.2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郑章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章高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